《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初试身手首战告捷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www.sipo.gov.cn

  日前,青岛市知识产权局首次运用《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在展会中发生的一起许诺销售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做出了处理。

  在青岛市举办的“2005第六届中国(青岛)国际纺织、印染、针织工业展览会”开展期间,专利权人张某某认为江苏省靖江市某某装备厂正在展出的一款产品侵犯了其“圆周平动式染样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于是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要求责令江苏省靖江市某某装备厂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专利侵权行为。接到请求后,市知识产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展会现场,对江苏省靖江市某某装备厂展出的产品与专利权人张某某的专利进行了对比判断,初步认定江苏省靖江市某某装备厂展出的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中处理许诺销售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有关规定,当即责令江苏省靖江市某某装备厂将侵权产品撤离展位,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近几年,青岛市每年都要举办大型展会,展会中许诺销售专利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这种侵权行为有其特殊性,一般仅持续几天的时间。如果按照处理普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程序,可能要经过几个月的时间才能结案,几乎无法制止在展会中发生的许诺销售专利侵权行为。为此,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中对处理展会上发生的许诺销售专利侵权纠纷的程序做出特别规定,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因许诺销售行为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能够初步认定参展的产品、技术与专利技术相同或者等同的,可以要求被请求人将相关物品撤离展位。被请求人拒不撤离的,请求人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登记封存或者暂扣被请求人的相关物品。请求人提供担保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采取登记封存或者暂扣措施。该规定为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许诺销售专利侵权纠纷建立了一种快速反应机制,为及时、有效地制止展会中的许诺销售专利侵权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这起许诺销售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是贯彻实施《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的良好开端,为维护青岛市展会的对外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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