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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推进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摘编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五年给予销售收入的2%,第六年至第十年给予销售收入的1%的技术研发资金扶持;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五年给予销售收入的1.5%,第六年至第十年给予销售收入的0.75%的技术研发资金扶持;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五年给予销售收的0.75%的技术研发资金扶持。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资金的最高扶持额,均以企业当年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五年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的50%为限;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资金的最高扶持额,第一年至第五年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为限。
    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已享受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资金扶持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认定前已享受两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扣除相应的扶持年限。

    二、经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年起两年内给予每年4万元技术研发资金扶持。

    三、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重点支持企业申报省级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火炬计划。
    经鉴定的省级新产品,自鉴定通过之年起,两年内每年给予3万元技术研发资金扶持。
    经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或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火炬计划产品和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两年内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和8万元的技术研发资金扶持。

    四、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以下三条中多项扶持条件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企业在认定期限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享受当年扶持。

    五、对获得专利权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获国内专利权的每件给予: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500元,发明专利5000元的补助;获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给予4万元的补助。对列入省、市、县的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产学研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含省级已奖资金)、10万元(含市级已奖资金)、5万元(含县级已奖资金)和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相应配套3倍以上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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