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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自愿性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和相关机构与个人的活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总则

2.1  贵州水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良性关系,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形象,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2.2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2.3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2.4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必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5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2.6  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必须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2.7  除非得到公司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3.1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具体落实和实施。

3.3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3.4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必须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自愿性信息披露

4.1  公司可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存有疑问,应向交易所咨询。

4.2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3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4.4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4.5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4.6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五、投资者关系活动

5.1  股东大会

5.1.1 公司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5.1.2 公司要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5.1.3 为了增加股东大会的透明度,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会议,并进行详细报道。

5.1.4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必须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及时公布。

5.2  网站

5.2.1 公司应通过已建立的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5.2.2 公司要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5.2.3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如因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责任人要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5.2.4 公司要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5.2.5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便于投资者可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5.2.6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5.2.7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5.3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5.3.1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者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5.3.2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5.3.3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5.3.4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5.3.5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5.3.6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应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5.3.7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5.4  一对一沟通

5.4.1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5.4.2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5.4.3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也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5.5  现场参观

5.5.1 公司应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5.5.2 公司要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但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5.5.3 公司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5.6  电话咨询

5.6.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5.6.2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要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5.6.3 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六、相关机构与个人

6.1  投资者关系顾问

6.1.1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6.1.2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6.1.3 公司不允许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6.1.4 公司应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6.2  证券分析师

6.2.1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6.2.2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6.2.3 公司不允许出资者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者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在刊登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6.2.4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6.2.5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其赠送高额礼品。

6.3  新闻媒体

6.3.1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6.3.2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6.3.3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七、附则

7.1  本标准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7.2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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